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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