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形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流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七十三条: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均无权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